为严肃考试纪律,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切实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皇冠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舞弊。凡我院在籍学生,不论在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要求违纪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已因考试违规受过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一)未将书包、书本、电子字典、手机、bp机、电子计算器等及其他相关物品存放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借用考试用品的;
(五)在考场内、外喧哗,干扰、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在考场内吸烟的;
(七)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
(八)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标记考生信息的;
(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考试介质带出考场的;
(十二)其他影响考试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舞弊行为,给予舞弊者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一)在考试所在位置的桌面、抽屉、座椅、墙面、衣物、肢体等处置放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如笔记本、书籍、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二)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带入考试所在位置的;
(三)抄袭他人答卷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的;
(四)考试过程中将试卷传、带出考场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考试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内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的;
(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九)交换考试座位、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十)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考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替自己或者他人篡改试卷答案的;
(十三)其他明显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严重舞弊行为,给予舞弊者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被确认为考试违规后,辱骂、恐吓、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
(二)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的;
(三)组织3人或3人以上考试违纪、舞弊的;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舞弊或同一学期发生两次舞弊的。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舞弊,确认其舞弊事实后,应立即终止舞弊者参加考试,并将舞弊者及其考试试卷、舞弊证据(包括携带的资料、通讯工具或带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等)一并移交组考单位考务办公室违纪处理人员。
(二)考试违规学生填写《皇冠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情况认定书》,并签字认可;监考人员对学生违规事实进行确定、签字;违纪处理人员对学生违规类型进行认定。
(三)监考人员、违纪处理人员在违规学生试卷上做好相应记载。
(四)考试结束后,各单位考务办公室对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组考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及时将考试违规情况书面上报学院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学院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其他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属系(部)送达学生本人。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时,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则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处分决定书邮寄给学生或学生家长,自邮寄之日起一个月后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院公告栏内张贴处分决定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皇冠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含被开除学籍者),在毕业前可向学院申请撤消处分。撤消处分应具备的条件和撤消处分程序按《皇冠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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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